2016年张某某在河北**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去世,认定为工亡,每月社保部门给其母亲赵某某发放抚恤金,人社部门按规定先发放到企业,再由企业转给个人。2017年6月-2018年1月之间的抚恤金人社部门拨付到企业后,赵彩娥因80岁行动不便,尚未去领取时,该企业因停产,负责人至今无法联系。 2019年1月,得知凤凰镇政府牵头处理该企业职工工资等善后事宜,当事人到凤凰镇北鱼台办事处登记抚恤金问题,被工作人员以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。当事人认为不合理。
第一,该抚恤金为政府拨付资金,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使用扣留。
第二,该企业因政府强制手段停产,当事人无法领取抚恤金,且无法进行救济,政府应当进行帮助。
第三,凤凰镇政府已经根据属地原则进行善后,80岁老人抚恤金比普通职工工资更加严重,理应尽快处理。
请凤凰镇政府根据为人民服务原则、属地管理原则、便民原则和企业现状,对该问题予以登记,并尽快协调,发放所拖欠抚恤金。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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